《辦法》規定,需求論證的主要方式包括公示: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論證、第三方專業機構論證。采購人未采納公開征求意見後的修改意見,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證明其采購需求合理性的,應當組織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論證。《辦法》要求,通過公開征求意見進行需求論證的,應當發布公告,包括項目類別、擬采用的采購方式、對投標供應商的資格要求、評分規則等六項內容。
國家采購中心在《辦法》中提出,采購需求具有復雜性和特殊性;社會影響大、關註度高的采購項目可以進行論證。此外,國家采購中心認為必要時還將組織采購需求論證。
加強政府采購的源頭管理是解決質優價廉、虛假采購等問題的重要措施。為此,《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65 438+06]205號)明確采購人是政府采購需求的第壹責任人,要求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