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政府采購網實行的采購代理機構考核意見的內容包括:(1)總則(2)考核方法(3)考核細則及評定標準(4)考核處理(5)違規處罰(6)附則六部分內容。其中考核處理的基本內容如下:
第十三條 考核中發現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代理市級政府采購業務的資格;
(壹)在煙臺市行政區域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二)達不到第十壹條關於隊伍建設中第壹款規定;
(三)未與專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金;
(四)人員發生變動影響政府采購工作;
(五)未按規定時間、要求報送政府采購報表及信息;
(六)有第十壹條關於廉潔自律規定的情形之壹;
(七)有第十二條關於制度執行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八)有第十二條關於采購文件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九)違反第十二條關於信息公告規定的的;
(十)有第十二條關於專家使用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十壹)違反第十二條關於采購程序規定的;
(十二)未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合同的;
(十三)財政部門支持投訴供應商對代理機構投訴事項的;
(十四)未能協助好采購人組織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人向市采購辦投訴的;
(十五)未按要求在煙臺市財政業務綜合管理平臺做好信息錄入的;
(十六)其他
第十四條 對年度考核得分低於70分的代理機構處以暫停三個月代理市級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處罰,三個月整頓後,經考核合格的方可繼續代理市級政府采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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