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20年3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采礦罪、高利轉貸罪對三明市市委原副書記黃建平(副廳級)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建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黃建平,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泉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6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黃建平利用擔任沙縣夏茂鎮黨委書記、沙縣縣委常委、副縣長、三明市委常委、永安市委書記、三明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便利,實施了挪用公款、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2005年至2013年間,黃建平夥同他人,實施了非法采礦、高利轉貸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采礦罪、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挪用公款法院起訴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