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督局的職能如下:
(壹)承擔國務院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安全生產的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研究;負責組織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組織協調特別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國務院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監督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承辦國務院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制定發布工礦商貿及相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工礦商貿生產安全標準並組織實施。
(三)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國家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依法監督煤礦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以及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狀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組織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管理各地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五)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依法組織協調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調查處理的實施;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
(七)指導和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相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的檢測、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
(八)組織和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
(九)負責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
(十)依法監督檢查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狀況、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壹)制定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和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研究和示範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工作。
(十三)組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在安監局引進特殊工人
場(廠)內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特種機動車輛的操作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稱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
3.安監局有哪些部門?
在中央層面,安監局叫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安監總局),前身是國家經貿委管理的“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級有安全生產監管局,地縣級也有安全生產監管局(部分地區有辦公室)。安監局下設辦公室、礦科、危化品科、協調部、應急辦、執法支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監察: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