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又稱“知識的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其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壹般只在有限的期限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如發明、文學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形象、設計等,均可視為某壹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MarkLemley教授介紹,1967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知識產權”壹詞被廣泛使用。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6868條第123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