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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生產監督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實施電力安全生產監管,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電力安全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第三條電力安全生產的目標是維護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保障電力正常供應,預防和杜絕人身死亡、大面積停電、主要設備嚴重損壞、發電廠潰壩、重大火災等重大事故以及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事故。第四條國家提倡和鼓勵電力企業采用、開發並不斷推廣有利於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可靠的先進適用技術設備,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實現電力安全生產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生產經營的電網企業、供電企業和發電企業。第二章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第六條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SERC)具體負責全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全國電力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工作。第七條SERC設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行使下列電力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壹)依法負責組織制定電力安全生產的規章和標準。

(二)組織電力安全檢查,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實。

(三)負責全國電力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四)組織全國電力行業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五)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的檢查、診斷、分析和評估。

(六)表彰和獎勵在電力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罰建議。第三章電力企業安全生產責任第八條電力企業是電力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各自轄區內的電網安全,南方電網與其他區域電網的互聯線路安全責任由國家電網公司承擔,具體在互聯協議中規定。發電企業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轄區內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第九條電力企業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主要行政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

(壹)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和電力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電力安全的法律、法規、行業規則和標準。

(三)制定電力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四)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實施安全教育和培訓。第四章電力系統的安全第十條電網經營者、供電企業、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有責任維護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第十壹條電力系統運行堅持統壹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統壹、科學的調度協調體系。第十二條電網運行管理部門和電網調度機構應嚴格執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防止電網失穩引發崩潰;組織編制適合本網站實際情況的應急預案。第十三條各級電網調度機構是電網事故處理的指揮中心,值班調度員是電網事故處理的指揮者。

調度機構要加強電網與電廠的協調,建立電力系統安全長效機制,嚴格執行調度規則,令行禁止。

當發生危及電力系統安全的事故或者出現危及電網安全的情況時,調度機構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緊急措施。第十四條並網發電廠涉及安全穩定的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系統和安全自動裝置、調度通信和自動化設備,應當符合電網要求。第十五條電力用戶應當符合電網安全要求,在用電過程中,應當遵守安全用電規定。第十六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電力設施保護,防止非法施工、盜竊電力設施等嚴重危害電力安全的行為。第五章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報送第十七條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和發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關於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報送的規定報送電力安全生產信息。第十八條發生重大、特大人身事故、電網事故、設備損壞事故、電廠潰壩事故和火災事故時,必須立即向SERC報告,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同時,抄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第十九條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報送應當及時、準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第六章事故調查處理第二十條電力企業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