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不同:臨時工通常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招聘的,為完成壹定量的短期工作的勞務人員;勞務派遣則是派遣機構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並將勞動者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
2、權益保障不同:臨時工的權益保障相對較弱,勞務派遣工享有法律保護的薪酬福利,勞務派遣公司代為繳納社保;
3、涉及方不同:臨時工只涉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勞務派遣則涉及勞動者、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三方;
4、隸屬關系不同:臨時工直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勞務派遣工雖然在用人單位工作,但與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由派遣公司負責用工手續和薪酬發放。
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
1、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必須獲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2、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與派遣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並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等;
3、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務派遣單位負責支付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5、派遣員工的工作崗位:派遣員工通常被派遣到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6、勞務派遣單位的監管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對派遣員工的管理和服務負責,確保其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綜上所述,臨時工與勞務派遣的主要區別在於定義、權益保障、涉及方和隸屬關系方面,其中臨時工是由用人單位直接招聘的短期勞務人員,權益保障較弱,只涉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直接受用人單位管理;而勞務派遣工是由派遣機構與勞動者建立合同關系後派遣到用人單位,享有更完善的法律保護和社保福利,且涉及勞動者、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三方,隸屬於派遣公司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壹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壹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壹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壹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