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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監督管理,規範房屋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安全,維護房屋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建設、規劃、工商、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 房屋交易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加強管理與改善服務相結合、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規範進行。第五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並制定使用規則,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詢、交易合同網簽、交易資金監管等服務。第六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全面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

房屋交易當事人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房屋交易信息應當真實,交易房屋應當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的交易條件。第二章 交易規則第壹節 壹般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過在政府信息網站、政務窗口發布或者在當地主要報刊上刊登等方式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應當通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訂立。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簽訂後,未辦妥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訂立以該房屋為標的的買賣合同。

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及其補充合同不得包含減輕或免除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責任,或加重買受人、中介服務對象責任,或排除買受人、中介服務對象主要權利的條款。第二節 新建商品房交易第九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現售應當取得初始登記證明文件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訂金、預訂款等。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發布預售廣告。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編號和發證機關。

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銷售合同中的項目名稱、房屋用途等應當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內容壹致。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不得包含升值、投資回報等誤導、欺騙公眾的內容。第十壹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事項,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銷售之日起至全部銷售完畢:

(壹)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房地產權屬證明;

(二)商品房銷售方案及銷售進度控制表,建築區劃內車位(車庫)規劃配建數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標準和售價,樓盤是否開行樓巴服務及其線路、站點具體設置方案;

(三)價目表和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文本;

(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公示圖;並明確標示建築區劃內以及區劃外直接相鄰的市政規劃道路位置及寬度,以及建築區劃內的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廁所、綜合醫院、衛生服務中心、衛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氣供應站、公交首末站、肉菜市場等配套設施的用途、具體位置、規模等內容。

(六)商品房項目及其配套設施開發建設時序、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間,並明確配套設施是否移交政府;

(七)物業管理事項;

(八)中介服務授權委托書;

(九)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受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申報價格對每套商品房明碼標價,以價目表和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開相關收費。

價目表和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的樣式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統壹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承擔其委托產生的房地產中介服務費、公證費、律師費、按揭貸款服務費等費用。

買受人在申請轉移登記前應向相關政府部門繳交其依法承擔的稅費。買受人可自行申報繳納;也可在合同中約定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為繳納。委托代收代繳的,不能免除買受人的繳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