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為由進行抗辯。
有的業主認為自己沒有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所以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自己沒有約束力,對合同內容不了解、不認可,所以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
這個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不是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該抗辯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二、以物業服務合同已經到期為由進行抗辯。
有的業主辯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合同期限早已過了,他們有權以沒有合同約定為由,拒絕繳納超出合同期限的物業費。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後,物業服務企業繼續為小區提供服務的,業主也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雙方應當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在上述情況下,業主的抗辯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3.以全部或部分物業費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部分業主以物業服務企業未向其收取物業費為由,拒絕支付物業服務企業訴訟請求中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的物業費。
實踐中,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債權人,大多通過在業主家門口張貼催款單的方式向業主提出付款請求。如果物業服務企業向法院提供照片等證據證明這壹事實,那麽法院可以認為是訴訟時效中斷,業主的抗辯理由法院不能支持。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兩年的時效期內向業主收取了物業費,那麽業主的抗辯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四、保衛房屋質量不達標。
有的業主以房屋質量問題為由,如漏水、墻面脫落、玻璃破碎等,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
商品房質量問題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而物業管理費的繳納是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兩者不屬於同壹法律關系。通常情況下,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企業,不應該相互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業主的抗辯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五、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維修義務作為抗辯理由。
有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反映,小區單元門、樓道路燈等。被損壞,頂樓的房子漏水,要求維修。但物業服務企業拒絕維修或未能維修,業主以此為由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
關於維修義務主體,應具體分析:房屋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和保修範圍內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義務;房屋保修期滿後,業主或者侵權人應當承擔房屋專有部分的維修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房屋屋頂等住宅區部分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義務。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義務時,可以使用住宅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義務的,法院可以依據《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酌情減免物業費。
不及物動詞以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業主人身、財產損失為由進行抗辯。
有的業主認為人身和財產損失是因為物業服務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家裏財物被盜,自己的車輛被損壞或被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