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市建立了自貿試驗區建設協調機制,推進改革試點,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實施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第八條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實施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統籌管理和協調自貿試驗區相關行政事務,依照本條例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二)負責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服務、土地規劃、建設、交通、城市綠化、環境保護、人力資源、知識產權、統計、住房、民防、水務、市政等相關管理工作。
(三)領導轄區內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稅務、公安等部門的工作;協調本地區財政、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部門的行政工作。
(四)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信用管理和監管信息共享,依法履行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相關職責。
(五)協調和指導本地區的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活動,協調和推進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六)發布公共信息,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咨詢和服務。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審批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制度和機制,由管委會行使本市相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九條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工商、質監、稅務、公安等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派駐機構”),依法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管委會的工作,承擔自貿試驗區的其他管理事務。第十條管委會應當與常駐機構和相關部門建立合作、協調、聯動執法的工作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和管理水平。第十壹條管委會和派出機構應當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審批權、行政處罰權和相關行政權力的清單和運行流程。如有調整,應及時更新。第三章投資和開放第十二條自貿試驗區將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務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和壹般制造業領域擴大開放,暫停、取消或放寬投資者資格要求、外資股比限制、業務範圍限制等特殊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