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推進和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充分發揮其推進改革、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的“試驗田”作用,根據《NPC常務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 國務院《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第三條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應當圍繞國家戰略要求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國際經濟中心建設,堅持開放與體制改革相結合,培育功能與政策創新相結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投資貿易便利化、監管高效便捷化、法治環境規範化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四條推進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應當聚焦制度創新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充分利用現有法律制度和政策資源,改革阻礙制度創新的體制機制,不斷激發制度創新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良好氛圍。第五條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積極開展改革創新活動。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六條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積極推行告知承諾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事權劃分科學、管理高效統壹、運行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務院領導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下,根據《試點方案》明確的目標任務,組織實施改革試點工作,依法制定與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管理相關的規章和政策措施。

該市建立了自貿試驗區建設協調機制,推進改革試點,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實施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第八條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實施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統籌管理和協調自貿試驗區相關行政事務,依照本條例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二)負責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服務、土地規劃、建設、交通、城市綠化、環境保護、人力資源、知識產權、統計、住房、民防、水務、市政等相關管理工作。

(三)領導轄區內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稅務、公安等部門的工作;協調本地區財政、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部門的行政工作。

(四)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信用管理和監管信息共享,依法履行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相關職責。

(五)協調和指導本地區的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活動,協調和推進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六)發布公共信息,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咨詢和服務。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審批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制度和機制,由管委會行使本市相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九條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工商、質監、稅務、公安等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派駐機構”),依法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管委會的工作,承擔自貿試驗區的其他管理事務。第十條管委會應當與常駐機構和相關部門建立合作、協調、聯動執法的工作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和管理水平。第十壹條管委會和派出機構應當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審批權、行政處罰權和相關行政權力的清單和運行流程。如有調整,應及時更新。第三章投資和開放第十二條自貿試驗區將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務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和壹般制造業領域擴大開放,暫停、取消或放寬投資者資格要求、外資股比限制、業務範圍限制等特殊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