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法院受理案件後,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方式送達的,可以由法院公告送達。而且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被告。
只要證據確鑿,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無法當面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過了壹定期限(60-90天),法院仍然可以缺席判決。由於對方未能在期限內做出回應,法院做出了有利於原告的裁決。至於實施,可能需要壹段時間。
被告不出庭的後果需要根據被告不出庭的具體原因進行分析:
1.被告經法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
2.如果法院沒有依法向被告人送達開庭通知書,導致被告人無法到庭,那麽法院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確定開庭時間,同時按照法定送達方式向被告人送達開庭通知書,再重新開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房產糾紛應該通過訴訟解決,與被告居住的城市無關。即使被告在異地,仍然可以通過訴訟處理。因此,被告人在異地的,由人民法院傳喚,不到場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如果在起訴中找不到被告,法院可以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即使找不到也不影響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第125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記錄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92條
法院受理案件後,無法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而且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