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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展覽業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壹條 為規範展覽經營行為,維護展覽業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展覽業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展覽,是指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場所和壹定限期內,以物品、技術和服務的展示,進行信息交流,促進科技和經貿發展的商業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展覽活動實施方案和計劃,對招展辦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並對招展辦展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承辦單位,是指根據其與主辦單位的協議,負責布展、展品運輸、安全保衛以及其它具體展覽事項的單位。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舉辦各類展覽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場館單位以及參展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展覽業的行政主管部門。

受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會展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會展辦)負責本市展覽業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展覽業的相關管理、協調、監督和實施工作。第五條 凡在本市舉辦展覽的單位,應當將法人代表身份、安全保障方案等信息書面告知市會展辦。第六條 未經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展覽名稱不得使用“中國”、“全國”等字詞。

未經省、市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省、市政府名義舉辦展覽。第七條 招商信息應當以主辦單位名義發出,未經主辦單位授權,承辦單位不得擅自發布相關信息。第八條 招商信息應當客觀、真實,並與展覽內容相壹致,不得發布虛假招商信息。第九條 招商信息發布後,舉辦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展覽名稱、展覽主題、展覽範圍和展覽時間等事項。確需變更的,舉辦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市會展辦,同時告知參展經營者。第十條 舉辦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到公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舉辦大型展覽有可能影響周邊區域交通、市容環境和園林綠化的,舉辦單位應當事先將舉辦展覽時間、地點、規模等相關信息向公安、市容環衛和園林綠化等部門報告,並接受指導。第十壹條 市會展辦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檢查、調度展覽籌備工作情況,對達不到舉辦條件的,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展覽期間的戶外廣告設置及街路宣傳,應當符合市容規劃要求,經市容環衛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第十二條 專業性場館應當根據需要,配置電視監控、防盜報警和出入口安全檢查系統。

舉辦珠寶、文物等珍貴物品展覽的展區,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安全要求外,還應當設置單人出入通道和符合防護要求的展臺、展櫃等。第十三條 舉辦單位、場館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自然災害事故時,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參展經營者等應當采取應急措施,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第十四條 舉辦單位可以根據展覽實際需要,在現場設立知識產權侵權投訴接待機構。第十五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違背企業意願,采取或者變相采取行政幹預手段要求企業參展;不得通過行政及其它手段強行要求企業、個人提供贊助。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及參展經營者均應當在統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統計調查時,真實、準確、及時填報展覽統計調查表。第十七條 舉辦展覽應當在批準的場所進行,未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在道路、廣場等露天場地舉辦展覽。第十八條 參展經營者必須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九條 舉辦單位負責展覽的內部組織管理工作,對參展經營者的參展資格,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第二十條 舉辦單位應當於每年十月底前,向市會展辦報送下壹年度展覽申請及相關材料,由市會展辦編制下壹年度《長春市展覽年度計劃》,並適時在新聞媒體予以公布。第二十壹條 在本市舉辦的相同類別展覽,原則上每年舉辦不超過兩次,相隔時間最低不應少於三個月。第二十二條 展覽業管理工作人員在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