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保存證據、搶救傷員;
2,向交通警察報警;
3、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將車輛轉移到不影響交通的位置上並樹立危險標誌;
4、撤離現場,等待交通警察來處理後續事宜。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需要註意的事宜如下:
1、現場處理交警部門到現場調查取證,並暫扣事故車輛、當事司機《駕駛證》和事故車輛《行駛證》。壹般情況下,交警處理的事故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無需再到現場查勘;
2、交警部門根據事故情況作出責任判斷,並向當事各方送達《責任認定書》;如當事各方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在收到《責任認定書》十五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交通事故定責流程如下:
1、現場調查事故發生後,交警來到現場,會現場進行勘驗檢查,詢問當事人和相關證人,並制作現場勘查筆錄;
2、檢驗鑒定現場調查後,還不能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還需要通過檢驗、鑒定進壹步確定或者驗證;
3、制作事故認定書;
4、對認定不服的,申請復核。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處理流程有當事人報案處理、交警現場處理和調查、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認定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效壹般是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壹)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壹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壹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