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政府采購而言,“入庫”是指供應商通過註冊、競價等方式加入特定的供應商信息庫,即“供應商數據庫”。提前“入庫”是指將“入庫”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前提條件,只有“入庫”的企業才有資格參與競爭。以公開招標為例。在提前“入庫”的情況下,對於供應商倉庫之外的企業來說,即使滿足了采購單位對供應商的所有要求,甚至各方面條件都遠優於其他競爭對手,但僅僅因為不在倉庫,就無法遞交招標文件,甚至無法購買招標文件。
1.供應商庫類型的描述
供應商數據庫可以是地方政府設立的,作為所有政府供應商的信息采集平臺,如“重慶市政府采購供應商數據庫”[2]、“日照公共資源交易網供應商數據庫”,也可以是采購單位自行設立的獨立信息數據庫,如“某高校招標供應商數據庫”;“入庫”的方式可能是企業在特定網站註冊、提交材料、進行審核,也可能是通過采購方舉辦的單獨招標進行。
2.“入庫”的本質是預審。
在提前“入庫”的要求下,企業需要向供應商庫的采購方或其他運營單位提供多項證明材料,包括開戶許可證、納稅證明、社保繳納證明等。,在采購項目正式競爭之前(入庫和參與實際項目可能同時進行,也可能時間相差數月甚至數年)。這種行為的實質是將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提前到註冊階段,而不是在實際采購過程中按照政府采購的法定流程進行。
3 .“入庫”本身或違反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
財政部公布的第二批指導性案例中,案例號18 [3]涉及在政府采購中違規設置提前“入庫”的要求。本案中,采購人D大學對“D大學校園網基礎設施改造更新項目”進行公開招標,要求潛在供應商在D大學采購信息網供應商數據庫中註冊並通過審查後方可購買招標文件,並要求供應商提供社保繳納證明等材料進行入庫登記。
財政部門認為,D大學以提前“入庫”作為供應商參與采購的條件,屬於《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構成對供應商不合理條件下的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於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區別對待或者歧視供應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