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針對何耘韜和羅煊光涉嫌職務犯罪壹案作出壹審判決,認為何耘韜作為廉江國土資源局分管地籍股的副局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在明知受讓人金都公司沒有足額繳清土地出讓金,不符合登記發證的情況下,不認真審核報批材料,仍在審核意見欄出具了“同意報批登記發證”的意見。在給金都公司發證後,沒有追收金都公司尚欠的土地出讓金,致使國有資產流失110余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已經構成玩忽職守罪。
法院認為,何耘韜在案發後直至庭審中均拒不認罪,沒有悔罪表現,遂認定何耘韜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法院還認為,羅煊光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但其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判其犯濫用職權罪,但免於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