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本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中貨幣出資的方式、作價和出資比例。如下所示:
壹是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二是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估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擴展數據:
解釋和理解:
1.該條第壹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財產(包括財產權)。但是,對以固定價格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有兩個限制:
壹是可以用金錢來估價,即可以用金錢來評估、衡量、確定,無法估計其價值,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應作為出資;
二是可以依法轉讓。文物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財產,以及根據其履行情況不能轉讓的財產,不得用於出資。該條第壹款還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哪些財產不得用於出資,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2.該條第二款規定,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主要目的是確定實物、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真實市場價值,不弄虛作假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和社會公眾。法律、行政法規對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定價有特別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如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
3.該條第3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強調貨幣出資的重要性,有利於公司的設立和早期經營活動。壹般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3萬元,不能分期繳納的,應當實繳3萬元,其中30%為貨幣資本。
註冊資本三萬元以上且分期繳納的,每期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本次出資的30%,但前幾期貨幣出資合計達到註冊資本總額30%的除外;
對於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由於註冊資本最低要求為65438+萬元,因此至少應實繳3萬元現金和7萬元非貨幣財產。在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情況下,無論法定資本有多高,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註冊資本三萬元以上且分期繳納的,每期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本次出資的30%,但前幾期貨幣出資合計達到註冊資本總額30%的除外;
對於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由於註冊資本最低要求為65438+萬元,因此至少應實繳3萬元現金和7萬元非貨幣財產。在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情況下,無論法定資本有多高,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