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南省公安機關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試行)》第六條,我省實行海南省外來務工經商人員積分落戶制度。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有序引導的原則,對來邛崍工作、經商並已辦理居住證或暫住證的省外人員實行積分落戶制度。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指標、正指標、負指標和壹票否決指標組成。
(1)基本指標及分值。基本指標包括就業年限、住房、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居住年限、年齡等指標。滿分是100。
1,年就業分。在瓊合法穩定就業滿5年,累計10分;累計5年以上的,從第六年開始每年累計1分。本項累計積分不得超過20分。
2.住房分。本人或配偶在瓊擁有合法擁有的房屋,得20分;在瓊租住合法擁有的公房或合法擁有的私房,獲得10積分。
3、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積分。在瓊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累計滿5年的,累計10分;累計5年以上的,從第六年開始每年累計1分。本項累計積分不得超過20分。
4.居住年限積分。在瓊連續居住滿五年,獲得10積分;如果超過5年,從第6年開始每年累計1分。本項累計積分不得超過20分。
5.年齡分。年滿18周歲至40周歲的,累計20分,年滿41周歲至50周歲的,累計15分,年滿51周歲至60周歲的,累計10分,年滿61周歲及以上的,此項不予計分。
(二)加分指標和分值。加分指標最高分值為30分。獲得國家級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30分;獲得省部級獎勵或榮譽稱號的,加20分;獲得市級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10分;獲得縣(區)級獎勵或榮譽稱號的,加5分。
(3)扣分指標及分值。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遵紀守法等指標。
1.凡提供虛假身份、就業、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獎勵等信息的,每項(次)將被扣10分。
2.積分期間有不良個人信用記錄的,每項(次)扣5分。
(4)壹票否決指標。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積分期間有嚴重犯罪記錄或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5)結算評分。結算分80分。計算方法是基本分加獎勵分減扣分。申請人達到落戶分值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本人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在申請人工作地或者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擴展數據:
《海南省公安機關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二條申請積分落戶,在當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填寫居民積分落戶審批表,提交落戶申請,提交就業年限、繳納城鎮社會保險、連續居住時間、住房、戶口本、獲獎證明等證明材料。
申請人可按年度向當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提交增加積分的相關材料。申請積分落戶的職工就業地縣級社保機構、居住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申請積分落戶的職工提供其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租住情況、學籍等憑證和證明。根據個人的應用。
派出所或辦證中心對申請積分落戶人員提供的材料和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及其基本指標分值和加分指標分值進行初審。兩分達到80分的,將材料逐級上報市、縣(區)公安局(分局)審批;兩分未達到80分的,予以登記備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公安機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