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兒童隱私問題高危形式
從全球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總體形勢來看,兒童逐步成為隱私泄露和身份盜竊的高危人群。在美國,每年有130萬兒童信息被盜用,是成年人的51倍,近年來,澳大利亞、韓國等國家也紛紛出臺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專門規定,美國也曾討論修訂《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強化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總體來看,各國兒童數據保護呈加嚴趨勢。從我國實踐情況來看,未成年人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93.7%,不滿18周歲網民數量高達1.69億,但普遍缺乏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其中11歲以下的兒童對隱私設置的了解較少,11至16歲兒童中僅26%的兒童采取網上隱私保護措施。
二、兒童心智未成熟
兒童作為特殊主體,壹方面由於其心智尚不成熟,對其個人信息的價值及被違法收集、使用的後果缺乏清晰的認知,另壹方面,由於兒童本身的自我保護能力不足,難以主動核對其信息的準確性、安全性,壹旦信息泄露後也更加容易成為非法侵害的重災區。因此需要網絡運營者采取更加具體、更加有力的措施對其進行專門保護。
三、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需由監護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已滿八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除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須經監護人同意、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