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的公示方法
這個要看是屬於哪壹種權利質押。比如動產和不動產。物權法草案第四條規定:“物權應當公示。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占有人是該動產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法律規定不經登記即可取得物權的,依照其規定。” 所謂“物權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權利狀態,即物現歸何人所有,物上設有何種權種負擔,是否發生權利變動等。“公示”是物權變動的要件,動產以交付為公示方式,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式。 這是關於物權的 物權的公示方法主要有兩種,即交付和登記。由於動產價值較小,交易頻繁,為了簡便起見而采用交付的公示方法,即以交付作為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標誌。而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則是人們生存的根本,所涉價值較大,其權屬變更的次數也不像動產那樣頻繁,所以不動產通常采登記的方法公示,這種方法壹方面能確保權利人享有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也便於第三人查尋不動產的真實權屬狀況,以保持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全和經濟秩序的穩定。正是基於此,我國《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作了相應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1)《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公示方法是簽訂承包合同。(2)《土地管理法》第11條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政府的登記予以公示。第12條規定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通過登記公示;第14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通過訂立承包合同公示。(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通過登記的方法公示,並規定房屋所有權、房屋的轉讓或變更應通過登記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權屬變更證書)公示;第60條規定以出讓或劃撥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過登記並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公示;第35條規定,房地產的轉讓、抵押應通過登記公示。(4)《擔保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鄉(鎮)村企業的廠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設備等的抵押應以登記為公示方法。第64條規定質押以訂立質押合同並交付標的物為公示方法。(5)《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以政府審批的方法公示。(6)《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房屋所有權及抵押權、典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7)《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通過登記並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方法公示。(8)《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及其變更以登記並頒發證書的方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