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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高分!

知名企業的名稱經鑒定評估後可以作為無形資產使用;註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的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條款時,控股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可以超過90%;企業對外投資累計額不再作為登記機關審查的條件。

大概不會。因為新公司不可能是知名企業。

讓我給妳另壹個政策細節。

鼓勵私營企業開展進出口業務和對外經濟合作

3?凡符合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條件的私營企業,外貿、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簡化手續,及時快速辦理。

4?私營企業申請參加國內外重要展覽,在展位安排上享受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待遇;參加政府補貼舉辦的展覽會,享受與其他企業同等待遇;參加政府組織的境外展覽或經貿考察,由市民營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補貼。

5?支持私營企業與外商設立合資、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向外國投資者轉讓部分股權的,可按規定轉為合資、合作企業;外資股權比例不低於25%的,可享受外資企業相關優惠政策。有關部門舉辦的民營經濟投資活動,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6?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對外投資。支持有實力的民營企業經批準在境外上市,在境外設立企業(機構),開展境外加工貿易、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享受與其他企業同等待遇。

(C)改善面向出口的私營企業的服務

7?對符合條件的民營出口企業,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大支持力度,積極幫助企業申報,使其盡快享受便捷的通關服務。

8?及時解決民營企業進出口過程中的檢驗檢疫相關問題。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出口產品應給予“綠色通道”待遇。積極為民營企業名優出口產品辦理原產地認定,推進產品質量認證和質量保證體系認證。

9?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私營企業可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並可保留壹定數量的外匯,在進出口核銷管理方面與其他中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對已被評為“出口收匯榮譽企業”的民營企業,外匯管理部門應設立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窗口,方便企業根據出口實際需要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並及時出具出口收匯核銷相關證明。除外匯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私營企業的每壹筆進出口收付匯無需事先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可直接到其開戶銀行辦理。

10?符合條件但自身沒有外匯的民營企業,可以購匯對外投資。對民營企業以現金方式向境外投資,應優先審查外匯來源;設備用於境外投資的,外匯來源可以免檢。

11?各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外向型民營企業的支持,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加大對規範民營企業經營的信貸支持力度;完善外向型民營企業授信和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業務;有選擇地將債權轉授權範圍擴大,靈活運用承兌、貼現、信用征收等多種融資形式,支持外向型民營企業發展。

12?鼓勵民營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對獲得國際認證的企業補貼認證費用;鼓勵民營企業使用自主品牌出口,支持獲得國家名牌出口商品稱號的企業。

13?加強對民營企業的業務培訓。外經貿、工商、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等部門。應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和政策變化,及時對民營企業進行進出口業務專項培訓和綜合培訓,為民營企業培養外經貿管理人才,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14?構建和整合各類信息咨詢平臺,積極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政策法規、經濟動態和創業咨詢服務。積極推進政府支持、企業運營、市場化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建設,為企業提供網站建設、信息發布、產品展示、企業黃頁、在線咨詢等多種服務。逐步開展網上交易、網上招商、網上博覽會等活動,幫助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

(四)簡化私營企業人員出國(境)手續

15?私營企業人員因業務活動需要赴港澳的,可根據需要申請三個月內壹次或多次赴港澳有效簽證,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手續。

16?對民營企業邀請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時,公安部門可按有關規定簽發有效期1年以上、不超過5年的“F”字簽證(訪問簽證)。如確需多次出入境,公安部門可憑接待單位公函辦理每次停留不超過六個月的多次有效“F”字簽證。

(五)加強民營企業進出口風險預警和進出口貿易安全指導。

17?市外經貿部門應建立民營企業聯絡員制度,定期向民營企業提供服務和業務指導,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要加強對民營企業在進出口風險、技術壁壘、供求價格、匯率等方面的預警和引導。,幫助民營企業參與“兩反壹保”起訴和應訴,切實保護企業合法利益。

18?組織外經貿專家、法律專家和行業技術標準專家,對重點民營企業出口商品、重點行業、重點市場進行專題研究,加大對國際市場產品技術、質量、環保等最新要求的研究,引導企業不斷適應國際市場通行規則,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進出口市場安全,促進民營企業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

第二,關於放寬民營經濟的市場準入條件

(壹)放寬民營經濟的市場準入條件

19?新設立的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或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下從事高新技術、進出口、農副產品加工的有限公司,可分期落實註冊資本,首期出資不低於註冊資本的65,438+00%,且不超過3萬元;實繳註冊資本自批準之日起1年內增至30%以上,其余部分在3年內繳足。

20?以高新技術成果(必須經有關部門認定)設立有限公司的,對高新技術成果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沒有限制,由出資人在章程中約定;經市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以無形資產的形式進行固定價格投資,但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0%。

21?如果生產型和科技型企業以實物(土地、房屋、設備等)出資。用於經營),註冊資本中實物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允許全部以土地、房屋、生產設備、高新技術成果等非貨幣形式出資。

22?對民間資本實行“非禁即入”原則,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均向民間資本開放;凡國家沒有明確限制經營範圍的,允許私營企業經營;對已經行政審批部門核準或者未予前置核準的經營項目,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企業要求在經營範圍中予以核實。

23?鼓勵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連鎖經營。連鎖經營企業投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控股子公司、配送中心、連鎖店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使用“連鎖”二字,經總公司同意,可以設立與總公司名稱相同的連鎖分公司;從事進出口業務和國際物流業務的企業,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國際”字樣。

24?凡在青島註冊的私營企業和擁有產品或服務品牌註冊商標的個體工商戶,均可直接冠上“青島”字樣;註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外向型企業,允許在其名稱中間用括號加上“青島”或“青島市”等行政區劃;註冊資本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公司制企業,可以在名稱中使用“行業”、“發展”、“發展”等字樣,不得使用“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字樣;公有制企業改制為私營企業時,除經特別許可的名稱外,可以使用原有名稱。

25?法律法規允許投資的公民,可憑個人身份證件直接辦理工商登記。取消職業身份和戶籍不在青島的經營者提交暫住證的限制。

26?知名企業的名稱經鑒定評估後可以作為無形資產使用;註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的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條款時,控股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可以超過90%;企業對外投資累計額不再作為登記機關審查的條件。

27?實行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分步登記。對籌備階段不具備經營條件的各類企業,可先辦理工商登記,核發壹年期營業執照,並在其經營範圍中註明“項目籌備,籌備期間不生產銷售”等字樣。籌建工作完成後,將重新核定經營範圍,並給予經營資格。整體改制企業經營範圍中有法律法規限制的項目,原企業已取得專項審批的,在審批有效期內申請變更登記時,可以不再辦理審批手續。

28?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我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進行登記,無需其他部門批準。

29?支持民營企業與外商設立合資、合作企業,放寬合資、合作條件,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外國(港澳臺)投資者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

30?母公司註冊資本654.38+00萬元以上,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母公司和子公司資本總額20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企業集團登記,經核準後,頒發集團登記證書。

(二)加強和改善對民營經濟的服務

31?簡化企業年檢手續,對連續三年以上無違法違規行為、經營狀況和商業信譽良好的企業,經企業申請,可實行免檢制度。

32?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體系。積極支持和引導民營企業參與“守信重合同”活動。以建立和完善“經濟戶口”為基礎,整合工商信息,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完善“不良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和“良好行為記錄系統”,利用信息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倡導誠實守信的信用理念。

33?拓寬民營企業抵押物登記範圍,允許以機器設備、產成品或原輔材料作為抵押物登記吸收資金,進壹步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

34?實施商標戰略助推工程。大力引導民營企業做強品牌、做優品牌,重點支持民營企業爭創“馳名”、“著名”商標。鼓勵民營企業在海外註冊商標;選擇重點民營企業建立協作網絡,共同打假和保護名牌,促進民營企業擁有的“馳名”、“著名”商標快速增長。

35?進壹步簡化註冊程序。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全部委托工商所實施。企業登記實行“壹審壹核”制度,不涉及前置審批的項目,當場受理,當場登記,五日內發證。

36?進壹步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服務意識,積極支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對“民營企業100強”實施“直通車”服務,切實幫助民營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37?規範市場經營秩序。繼續開展“打假、維權、促發展”系列執法活動,重點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走私、非法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堅決取締無照經營,及時撤銷和處理違法企業,規範市場交易,維護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