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每年9月1日至2月31日繳納新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新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部分按時繳費有困難的城鄉居民,可延遲至新年度2月底,足額繳費後享受新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被保險人的初次投保繳費時限:
(1)首次參保人員,在9月1日至2月31日期間繳納新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享受新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當年6月30日至6月1期間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員,在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的次月,從6月1起享受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中斷繳費:中斷繳費超過1年的,在足額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的第三個月1日起,享受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4.補繳保險費:補繳費用的城鄉居民,在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的次月1日起,享受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5、新生兒繳費時限:
(1)出生後3個月內參保的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出生後3個月以上參保的新生兒,從次月1起享受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6.以上參考來源及更多內容:關於印發《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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