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投標條件和說明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3.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序號;
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擴展數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的法人企業和其他依法需要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以企業名稱登記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為準。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後方可使用,並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五條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經登記的不適當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經登記的不適當的企業名稱。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更正已經登記的不適當的企業名稱。
參考資料: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國市政府法制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