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商用密碼技術。
《密碼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非歧視原則,依法平等對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商用密碼科研、生產、銷售、服務、進出口等單位(以下統稱商用密碼從業單位)。
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商用密碼技術合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商用密碼技術。
《密碼法》充分體現非歧視和公平競爭原則,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進壹步削減行政許可數量,發揮標準引領作用,加強檢測認證體系建設,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有關許可和檢測認證體系對國內外產品、服務以及內外資企業壹視同仁、同等適用。
知識產權保護也是《密碼法》突出強調的內容。《密碼法》對商用密碼技術合作的知識產權保護進行具體規定,明確商用密碼技術合作的前提是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商用密碼技術。
《密碼法》壹方面回應了各有關方面對我國外商投資過程中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技術合作、轉讓的關切,澄清問題,消除疑慮;
另壹方面,也表明了我國不利用行政強制手段強制轉讓商用密碼技術的態度,依法平等保護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所有市場主體的商用密碼知識產權,切實健全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商用密碼市場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