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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著作權法》的第77條規定,作品在以下壹些情況可以不經授權也不需要付費即可使用: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在介紹、評論中適當引用;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新聞報道;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合理範圍內使用;公益陳列、保存、表演;轉換成少數民族語文和盲文。
擴展資料: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依據:《著作權法》)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