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檔案工作,是指檔案行政管理、檔案工作、單位檔案工作以及檔案宣傳、教育、科研、出版、外事等工作。第四條檔案是國家和社會的寶貴財富,維護檔案的完整、準確和安全是任何單位和個人的義務。
檔案工作是各項工作發展的重要基礎,全社會都應重視和支持檔案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實施,將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和檢查,保障檔案機構、人員、設施和經費的落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國家檔案館。第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和直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工作計劃,設立檔案安全工作機構或者配備人員,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各專業部門也要加強對本系統、本行業檔案工作的管理。第七條全省檔案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第八條對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或者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檔案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制定本地區檔案事業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依法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壹系統、監督檢查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組織檔案工作者的培訓,組織檔案科學、技術和理論的研究,推廣檔案管理的先進技術。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檔案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對所屬單位和行政村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第十條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檔案管理的業務規範和技術標準。
省級專業部門可以制定本專業、本系統的檔案管理業務規範和技術標準,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各單位檔案工作機構或人員負責指導文書部門和業務部門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統壹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對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專業主管部門的檔案工作機構或者人員還應當指導本系統、本行業的檔案工作。第十二條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設置,負責管理各類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其檔案收集範圍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地方國家專門檔案館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專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負責管理專門領域或者特殊載體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其收集檔案的範圍由專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後實施。
機關、事業單位建立檔案館,應當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企業建立檔案,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設立的檔案館負責管理本單位和直屬單位的檔案。第十三條單位應當選派政治素質高、保密意識強、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員從事檔案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接受專業培訓,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第十四條從事有毒有害檔案工作人員的崗位補貼和企事業單位檔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及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從事檔案鑒定、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的專業人員,必須經市(地)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第三章檔案管理第十六條國有單位、集體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材料,由本單位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收集、整理、歸檔,定期移交本單位檔案室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備案。
股份制單位和其他單位檔案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國家規定不允許歸檔的材料,禁止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