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替代範圍
凡持有2001式和1999式換發號牌的燃油助動車,可購買燃氣助動車替代上牌。
二、替代時間
自2002年1月31日起,燃氣助動車可替代燃油助動車上牌,但持有1999式換發號牌的燃油助動車,替代時間至2002年9月30日止。
三、替代車輛
此次可替代上牌的車輛為上海市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永久牌TR2000P型、TR2001P型和TR2002P型三種型號燃氣助動車。
四、替代方法
(壹)退牌購車
為防止假牌假證、克隆車等現象,對辦理替代的燃油助動車需由原核發號牌的非機動車管理所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再辦理退牌、購車手續。
(二)定點銷售
為方便群眾並防止上牌可能出現失控,燃氣助動車實行定點銷售。由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分區域設立四家銷售商店,並報總隊車輛管理所非機動車管理科備案。銷售商店具體名稱、地址將另行通知。
(三)舊車處理
在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監督下,由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燃油助動車報廢處理。替代後的燃油助動車,由銷售商店回收,壹律當場解體。解體後的燃油助動車需經有《上海市特種行業許可證》的非機動車拆車廠進行報廢處理,不得再流入本市和外省市。各區縣非機動車管理所負責監督本轄區銷售商店回收的燃油助動車當場解體處理。
(四)核發牌證
原燃油助動車核發市區號牌的,替代後燃氣助動車核發市區號牌。原核發郊區號牌的,替代後燃氣助動車核發郊區號牌。
(五)不準過戶
燃氣助動車替代燃油助動車後,原燃油助動車的車主(使用人)在燃氣助動車的車輛檔卡和行車執照上的姓名保持不變,並且助動車不準過戶。但因機構轉換、單位撤消或兼並,使車輛檔卡單位名稱與現有單位名稱不壹致的,可憑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批復文件,變更車輛檔卡單位名稱;因工作調動等情況使用人變動的,可憑原車輛檔卡單位介紹信,變更使用人姓名。
(六)2000年12月核發的燃氣助動車試用牌照繼續有效。
五、燃氣助動車牌照式樣及車輛公安鋼印
(壹)號牌式樣
燃氣助動車牌照式樣為鋁板沖壓反光凹凸式。采用高光切削工藝和粘貼工程級進口反光膜及隱爍防偽標識,標明“上海燃氣助動車”和“有效期至2003年年底止”字樣及白玉蘭圖案。號牌外形尺寸為180×100×5mm。市區號牌為綠底白字,號牌號碼為6位數。郊區號牌為黃底白字,號牌號碼為4位數。號牌號碼全市統壹編號,不設區縣代碼。
(二)行車執照式樣
燃氣助動車行車執照式樣為塑套雙頁內芯式。采用膠印工藝和熒光防偽標識。印有“上海燃氣助動自行車行車執照”和“上海市公安局車輛執照專用章”字樣。標明有效期限,粘貼車主(使用人)照片,記錄車主和車輛有關信息,加蓋核發號牌的所屬區、縣非機動車管理所硬印公章。
(三)車輛公安鋼印
車輛公安鋼印為11位數,前2位數是核發號牌的所屬區縣代碼,後9位數是鋼印號碼編號即車輛車架出廠編號。
六、替代上牌操作程序
(壹)確認退牌
1、凡符合替代範圍的燃油助動車車主,必須持燃油助動車號牌、行車執照及車輛和車主(使用人)身份證到原核發燃油助動車號牌的所屬區縣非機動車管理所辦理確認退牌替代手續。
2、所屬區縣非機動車管理所必須仔細查閱燃油助動車車輛檔案、核對車主(使用人)姓名、身份證號以及車輛和廠牌型號、公安鋼印、號牌、行車執照(在用號牌、行車執照遺失的,須先辦理補發手續)。經審核確認無誤後,在燃油助動車車輛檔卡和電腦車輛登記表註明退牌替代。收繳原號牌和行車執照。
3、所屬區縣非機動車管理所填寫《燃油助動車替代購車上牌聯系單》(以下簡稱《聯系單》),《聯系單》加蓋所屬區縣非機動車管理所公章,第壹聯為存根聯,由非機所保存;第二聯為購車聯、第三聯為上牌聯,交車主。
(二)購車上牌
1、購車程序
(1)在壹個月內車主憑《聯系單》的第二、三聯辦理購車上牌手續。
(2)車主憑《聯系單》第二聯(購車聯)及燃油助動車和本人身份證到指定銷售商店購買燃氣助動車。
(3)銷售商店須仔細核對《聯系單》第二聯(購車聯)及燃油助動車的廠牌型號、公安鋼印和車主身份證號。
(4)銷售商店先回收燃油助動車,再銷售燃氣助動車。收回《聯系單》第二聯(購車聯),開具燃氣助動車購車發票。購車發票上的購車車主(使用人)姓名須與第二聯(購車聯)車主(使用人)姓名壹致,並在購車發票上註明燃氣助動車的車輛車架出廠編號。
(5)銷售商店每月將《聯系單》第二聯(購車聯)按照19個區縣分類後交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統壹匯總後,報車輛管理所非機動車管理科歸檔保存。
2、上牌程序
(1)車主憑《聯系單》第三聯(上牌聯)以及燃氣助動車、購車發票和本人身份證、兩張近期證件照到原核發燃油助動車號牌所屬區縣非機動車管理所辦理燃氣助動車上牌手續。
(2)各區縣非機動車管理所核對《聯系單》第三聯(上牌聯),同時比對《聯系單》第壹聯(存根聯),以及車主姓名、身份證號、購車發票和車輛以及廠牌型號、車輛車架出廠編號。
(3)確認無誤後,由車主繳納牌照費。
(4)各區縣非機動車管理所收回《聯系單》(上牌聯),核發燃氣助動車號牌,打印燃氣助動車行車執照,加蓋車輛公安鋼印。
(5)所屬區縣非機動車管理所每月將《聯系單》第三聯(上牌聯)交總隊車輛管理所非機動車管理科歸檔保存。
七、事故及失竊燃油助動車更新替代程序
(壹)發生交通事故燃油助動車的更新替代
對符合替代範圍的燃油助動車因交通事故需更新替代的,由交通事故承辦單位所在的區縣非機動車管理所填寫《燃油助動車交通事故登記表》,壹式三聯。車主在壹年內持《燃油助動車交通事故登記表》的第二聯(更新聯)到原核發燃油助動車牌照的所屬區縣非機動車管理所,按照燃氣助動車替代上牌操作程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購買燃氣助動車時,不需提供燃油助動車。車主須將《燃油助動車交通事故登記表》第二聯(更新聯)連同《燃氣助動車替代購車上牌聯系單》第二聯(購車聯)交銷售商店,銷售商店收回《燃油助動車交通事故登記表》第二聯(更新聯)和《聯系單》第二聯(購車聯),然後按購車程序規定進行。對已辦理《燃油助動車交通事故登記表》手續的參照上述有關規定進行。
(二)失竊燃油助動車的更新替代
對符合替代範圍的燃油助動車因失竊需更新替代的,車主須在原核發燃油助動車號牌失效之日起壹年內,憑公安部門報失憑證到原核發燃油助動車號牌的所屬區縣非機動車管理所辦理有關手續。
所屬區縣非機動車管理所核對車輛檔案和報失憑證,填寫《燃油助動車失竊更新登記表》,壹式二聯。第壹聯為存根聯,第二聯為更新聯。車主憑第二聯(更新聯)購買燃氣助動車,並按照燃氣助動車替代上牌操作程序和發生交通事故燃油助動車替代規定辦理上牌手續。報失憑證由核發燃油助動車號牌的所屬區縣非機動車管理所歸檔。
八、收費標準
根據上海市物價局[滬價局(1993)第231號]文件精神,燃氣助動車每套牌照收費25元,其中號牌20元,行車執照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