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地區有關設備管理的政策、規程和制度;
(二)負責本地區設備管理的組織領導、綜合規劃、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區域性設備維修專業化協作,推進維修社會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開展閑置設備調劑;
(四)組織設備管理先進經驗的交流,設備管理和維修優秀成果的評比和推廣,職工的專業培訓,為企業設備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五)組織設備管理創優活動,會同工業交通部門處理重大設備事故。第十壹條各級工業交通主管部門的設備管理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行業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標準;
(二)負責本行業設備管理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工作;
(三)參與重大設備更新、改造和引進設備的可行性論證、規劃、選型和驗收;
(四)配合當地計劃經濟委員會(或經濟委員會)進行區域設備維修的專業化協作和閑置設備的調劑;
(五)組織本行業設備管理經驗交流,推廣維修新技術,組織職工專業培訓,為企業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六)組織本行業設備管理活動,調查處理重大設備事故;
(七)編制本行業設備管理統計報表。第十二條企業廠長(經理)設備管理職責:
(1)對企業生產設備管理負全面領導責任,實行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各級政府部門關於設備管理和維修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和管理辦法,並據此制定本企業設備管理和維修的相關制度。根據企業的長期發展戰略和管理方針,制定設備管理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在廠長(經理)任期目標和合同中,必須納入企業設備管理的主要經濟技術考核指標,努力完成和提高設備固定資產的完好率、利用率、成新系數、大修理計劃完成率和凈產出率,降低主要生產設備的事故率(具體考核指標按行業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3)處理好生產和維修的關系,做好設備的計劃維修和基於狀態監測的預防性維修,組織維修備件的生產和供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設備更新改造資金和大修理資金;
(4)組織和督促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設備管理和維修的教育和技術培訓,開展群眾性的設備管理和維修競賽,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調查處理設備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