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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稀土主要出口哪些國家 中國稀土出口現狀

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稀土產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稀土資源是我國具有優勢的礦產品之壹。作為世界上稀土資源最豐富的國家,我國在稀土市場上占有92%以上的份額。但壹直以來我國處於稀土出口量不斷增加,而價格卻不斷下降的尷尬局面。為改變中國在稀土出口上的被動局面,我國對稀土出口逐步采取了出口配額、出口關稅等措施。本文將對稀土出口管制措施做壹分析,並提出相應對策。

1 我國稀土出口管制政策的特點

1.1 收緊出口配額

商務部2007年開始對稀土出口實行指令性規劃,減少稀土出口,對符合稀土出口資質的企業發放相應的配額。圖1為2008-2013年中國稀土產品出口配額變化圖。圖中顯示自2008年至2011年中國的稀土配額逐年下降,直到2012年稀土配額開始回升,2013年保持增長。

1.2 征收並不斷提高出口關稅

我國從2007年起對稀土征收出口關稅,在2005年以前對稀土出口實施的是鼓勵性質的出口退稅政策,從出口退稅轉變為出口關稅政策,可以看出我國逐漸重視對稀土重要原料的保護。

2005年5月1日,中國取消了對稀土的出口退稅制度。2007年我國開始對稀土實施出口征稅政策調整了稀土出口稅率。2008年1月1日,將稀土產品出口稅率上調,最高稅率調整為25%。2011年1月1日起,為規範稀土出口,中國大幅提高了稀土產品(主要是中、重稀土)的出口關稅,金屬釹的出口稅率由15%提高到25%;並首次對金屬鑭、金屬鈰、氯化鑭及按重量計含稀土元素10%以上的鐵合金征收25%的出口關稅;對氟化鋱、氟化鏑、氟化鑭、其他氟化稀土等產品征收15%的出口關稅;其他產品的關稅保持不變。同年還統壹調整了稀土礦原礦資源稅稅額標準,稅額上調幅度達10倍之多。根據《2014年出口關稅實施方案》,39個中重稀土的稅目條文中,征收25%關稅的稅目條文有21個,約占54%。我國現階段正逐步限制中重稀土的資源輸出,以達到保護本國資源和完善市場機制的效果。

1.3 設置行業準入門檻

2010年5月工業和信息化部推出了稀土行業準入條件,從生產布局條件、生產規模、工藝和裝備、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等方面設置稀土行業準入門檻。比如,根據該準入條件要求,輕稀土礦山企業生產建設規模的年處理礦石量應不低於30萬噸;離子型稀土礦山企業的生產能力應不低於3000

噸/年。同時企業需要建有完備的三廢處理系統,稀土冶煉分離項目不得采用氨皂化工藝等。從設置行業準入門檻規範稀土行業,在壹定程度上控制稀土出口量。

2 我國稀土出口管制政策效應分析

2.1 出口管制政策對出口量變動的影響

我國從1999年開始對稀土實行出口配額管制,從初期的寬松管制政策,到如今的嚴格管制階段,管制力度不斷加強,壹定程度上限制了稀土的出口。

圖2為2008-2013年稀土出口量與出口配額的雙y軸趨勢變化圖,左y軸為出口量變動範圍,右y軸為出口配額變化範圍,x軸為年份。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出口量明顯受到出口配額限制。總體上看來,稀土的配額管制措施是造成稀土出口量減少的主要原因之壹。

2.2 出口管制政策對出口價格變動的影響

中國管制政策主要通過兩種途徑影響稀土價格:壹是縮減出口配額制度,通過控制稀土出口的總量,引起稀土價格的上升。二是提高關稅稅率,對稀土原材料及簡單加工產品的出口征稅,而且逐年提高稅率,從而增加稀土產品的出口成本,使得稀土出口企業減少稀土出口,進而引起稀土價格的上升。

圖3為2003-2013年稀土出口價格與出口量的雙y軸趨勢變化圖,從圖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出口量與出口價格走勢整體呈反向關系,出口價格的增加引起出口量的降低。由於中國的稀土關稅措施是導致稀土價格走高的主要原因之壹,嚴格管制階段,實行征收、上調稀土出口關稅的措施,使得稀土出口價格迅速提高,縮減了稀土產品的出口量。

2.3 出口管制政策對價格貿易條件變動的影響

價格貿易條件(NBTT)顯示壹國在壹段時期內出口商品的進口盈利能力,價格貿易指數可表示為出口價格指數與進口價格指數之比。計算公式為:

NBTT=PX/PM

其中,PX表示壹同出口商品價格指數,PM表示進口商品價格指數。本文選定2007年作為基期,出口價格指數PX為當年出口價格與基期出口價格之比,進口價格指數PM為當年進口價格與基期進口價格之比,設定基期2007年的NBTT為1。

如果NBTT大於1,表明價格貿易條件改善.NBTT小於1,表明價格貿易條件惡化。

本文利用海關統計數據計算得出2007—2013年稀上價格貿易條件。如圖4所示2007—2013年稀土價格貿易條件總體呈改善趨勢,稀土產品出口價格貿易指數深受政策影響。布寬松的鼓勵山口政策下,稀上產品的價格貿易條件不斷惡化。而嚴格的出口管制政策下則促使稀土出口價格貿易條件不斷改善。

3 我國稀土產品市場存在的問題

我國對稀土出口采取的管制措施,本質上只是控制資源的出口,保護本國自然資源。這些措施應與限制國內生產消費壹同實施,才不違反WTO規則。而中國在限制“準出”的同時,並沒有對國內進行同等限制。在粗放的經濟發展模式下,國內對於稀土資源的利用效率並不高。不僅國內的稀土產業本身存在大量問題,而且相關的下遊產業的發展還有待提高。

3.1 稀土開采方面存在的問題

(1)個人、企業非法開采中國稀土。

按《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只有國務院或者省級國土主管部門才有采礦審批權,且壹個采礦證只能有壹個開采點,擅自增設開采點的行為即為違法。然而,在短期利潤的誘惑下,壹些企業和個人無視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導致稀土的非法開采十分嚴重,破壞了稀土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2)稀土產業集中度低,稀土流失嚴重。

由於歷史原因,中國在稀土資源的開發利用上缺乏戰略規劃和統籌安排,形成了多方參與開發的混亂局面,而各環節企業規模整體偏小,上下遊之間無聯系紐帶,部分資源品種無法有效利用,資源浪費極大。

而過於分散的格局和現行“以地方管理為主”的監管體系,也為不少稀土企業違規運作提供了足夠的空間,加上企業之間缺乏信任,使得中國稀土企業在對外報價時往往競相殺價,國外買家往往使用最低價就能購買大量的稀土。

(3)稀土開發嚴重破壞環境。

由於我國稀土生產企業普遍規模小、生產工藝落後、部分稀土行業環保投入少又缺乏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設施,汙染問題比較突出。其對環境的破壞主要體現在三個環節:壹是開采環節對植被的破壞,造成了生態系統的影響;二是稀土分離過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化學藥劑,若不慎落入農田會導致農作物減產甚至絕收,流入河中則會對水生物產生極大的危害。三是稀土尾礦中的放射性元素具有輻射汙染,對人、畜、農作物具有危害。

3.2 稀土加工方面存在的問題

(1)處於產業鏈低端,高端技術含量低,自主創新不足。

中國雖是稀土生產大國,然而對稀土基礎研究和應用開發研究投入不足,導致稀土應用技術含量低,跟蹤仿制多,獨立創新少。在“原礦、精礦、分離產品、功能材料、器件、實用商品”這樣壹個稀土產業鏈中,中國在原礦分離產品環節上做得較為出色,但後續技術應用方面的發展極為有限。而稀土的最大價值恰恰在於從功能材料到器件再到實用商品這幾個環節。由於中國處於稀土產業鏈的低端,大量出口低級產品的同時,利潤卻極低。

(2)外資企業變相交易。

為保護稀土資源,中國政府對為外資進入中國稀土行業有嚴格的規定,禁止外商在中國境內建立稀土礦山企業,但允許外商投資稀土冶煉分離項目(限於合資、合作),同時鼓勵外商投資稀土深加工、稀土新材料和稀土應用項目。簡言之,外資企業雖在國內被禁止涉足礦山開采和初加工領域,但在深加工環節不受限制。而正是這種規定,使得外資有利可尋,在中國大量買入稀土原料和金屬,簡單加工後便運到國外進行深加工或儲備,成功地規避了中國出口配額的限制。

3.3 稀土銷售方面存在的問題

(1)稀土配額加重稀土外流,同時配額倒賣嚴重。

我國的配額計算方式,使得企業為使出口資質達標、爭奪出口權重,而逐漸偏向出口昂貴的且稀有的稀土元素,最終出現國內儲量豐富且價格較低的稀土過剩,而國內儲量稀少、價格昂貴的稀土管不住的現象。國家的本意是保護國內稀缺的稀土元素,而最終出現鼓勵企業出口稀有稀土元素的反效果。

壹個地區稀土的配額分配量是根據上壹年度稀土產品的銷售額、出口額來決定的。為了爭奪寶貴的配額,有的企業盡量壓低稀土價格,擴大自己的銷售額和出口額,從而在來年獲得更多配額,以配額交易來彌補在產品上的缺失,這些行為嚴重擾亂了中國稀土的出口秩序。

(2)走私問題日益嚴重。

由於我國政府逐步收緊出口配額,稀土出口量明顯縮減,但長期依賴中國稀土的日韓及美國和部分歐洲國家的需求增加,為中國稀土走私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由於稀土出口配額針對的是初級產品,而稀土合金在出口時並不受配額限制,因而被壹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將國內的稀土簡單加工正大光明變相走私出境,這種新型的走私方式更難以監管。

3.4 對企業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

(1)企業分布零散,監管部門職能重復,監控管理困難。

雖然政府在不斷加大對稀土的監控管理力度,但因為我國稀土資源大多處於邊遠山區,而監管機構大多位於大城市,導致監管出現很多盲區。而從稀土礦山開采到出口,在國家層面涉及的管理機構就有國土資源部、工信部、發改委、商務部、環保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這些機構各自為政,缺乏統壹協調和指揮,更使各自的監管困難重重。

(2)行業組織缺位。

行業組織具有民間性、自律性、專業性、服務性的特點,可以有效填補政府和企業職能的空白。然而,作為壹個稀土生產和出口大國,中國的稀土行業卻壹直沒有壹個自己的全國性行業組織進行協調工作,只有幾個地方性的行業協會,基本上各自為政、分而治之,根本無法發揮大的影響力,無法有效整治稀土行業。

4 對稀土產品市場的相關建議

4.1 稀土開采方面

(1)嚴控稀土礦開采,整治稀土產業混亂局面。

國家有計劃的開采、實施總量控制予以宏觀調控,有利於維護稀土產品在全球市場上穩定、均衡的供求關系。對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季報進行嚴格審核,並對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情況進行檢查,以確保國家總體戰略利益。

嚴厲打擊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的行為,深入清理超越批準範圍采礦、超量開采的行為,全面查處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行為,嚴厲查處越權審批探礦權、采礦權等違法違規行為。

(2)全行業整肅,采礦權向國企集中,走集約化發展道路。

國家應對礦山加以整治,將國內稀土礦的開采權集中於少數幾家大型企業。同時開展稀土開發秩序專項整治,重點地區集中整治亂采濫挖行為,扭轉部分地區的混亂局面,建立長期監管機制。

對分離企業進行重大重組,逐漸構建以若幹大型企業集團為主導的稀土產業格局,提高產業集中度,走集約化發展的道路。

(3)制定環保標準,走可持續發展方式。

要提高中國稀土在世界上的地位,實現由稀土大國到稀土強國的轉變,必須切實轉變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謀求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開發並完善適合我國稀土礦產資源特點的采、選、冶工藝,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嚴格執行各項環保標準,走出壹條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工業化道路。

4.2 稀土加工方面

(1)著力產業由低端走向高端,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國家應支持和鼓勵稀土深加工和應用產業發展,努力營造規模優勢,培育壹批新型產業。鼓勵稀土深加工企業投入資金和吸引研發人才,提高稀土深加工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實現促進高技術含量和高附加值稀土產業良性發展的目標。

加大對科研的資金投入,依靠科技創新轉變稀土產業的增長方式。同時下力氣搞好稀土應用技術的開發和研究,力爭研究出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拳頭產品,優先支持擁有壹定研發力量和研發團隊的企業,開辟新的稀土應用領域,研究新的生產工藝,改造落後的生產設備。

(2)對外資限制與鼓勵並重。

鼓勵外資進入稀土深加工、稀土新材料和稀土應用等項目,在中外合資、合作建設的稀土項目中,凡涉及礦山的資產及業務不能進入合資範圍。國家對外資的限制,將使外資無法進入上遊的初級產品領域,不得不進入到下遊的加工應用領域,這將對提高中國稀土產業的整體水平發揮積極作用。

4.3 稀土銷售方面

(1)改進配額制度。

17種稀土元素不能使用單壹的配額指標,可將稀土元素按照其稀缺程度,分解成多個標準。利用標準的差異性體現稀土的稀有程度,保證配額計算方式和實際保護意義相統壹。

(2)加大走私查處力度。

稀土作為國家重點控制的出口商品,應作為海關重點稽查的對象,加大海關監管力度、提高貨物查驗率。對稀土走私者進行嚴懲,維護我國的經濟安全。

4.4 企業監管方面

(1)全面整合稀土產業鏈,形成有關部門的協調機制。

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應成立專門的協調機構,加強對稀土進出口的宏觀指導,協調好國內各大貿易商的關系。同時,要發起全產業鏈的整合,調動起金融、物流、生產、貿易的多個環節。協調各大企業和進出口商的關系,建立進出口聯盟,完善統壹對外談判機制,形成壹致對外的合力。

(2)建立統籌性稀土協會。

建立壹個統籌全國稀土生產企業並有效實現南北聯合的稀土協會,是稀土行業發展壯大的基礎組織條件,協會可以為企業提供生產指導、市場調研、行業管理、中介服務、貿易摩擦預警等,還可以以組織的形式對稀土行業的重點問題如出口價格、出口配額等施加更大的影響,從而使中國稀土產業走上健康有序的發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