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範的第二章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範的第二章

機房位置及設備布置

第壹節 電子計算機機房位置選擇

第2.1.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在多層建築或高層建築物內宜設於第二、三層。

第2.1.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水源充足、電子比較穩定可靠,交通通訊方便,自然環境清潔; 二、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以及生產或貯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堆場等; 三、遠離強振源和強噪聲源; 四、避開強電磁場幹擾。

第2.1.3條 當無法避開強電磁場幹擾或為保障計算機系統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電磁屏蔽措施。

第二節 電子計算機機房組成

第2.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組成應按計算機運行特點及設備具體要求確定,壹般宜由主機房、基本工作間、第壹類輔助房間、第二類輔助房間、第三類輔助房間等組成。

第2.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使用面積應根據計算機設備的外形尺寸布置確定。在計算機設備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況下,電子計算機機房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主機房面積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1.當計算機系統設備已選型時,可按下式計算: A=K∑S (2.2.2-1) 式中A--計算機主機房使用面積(m2); K--系數,取值為5~7; S--計算機系統及輔助設備的投影面積(m2)。 2.當計算機系統的設備尚未選型時,可按下式計算: A=KN (2.2.2-1) 式中K--單臺設備占用面積,可取4.5~5.5(m2v/臺); N--計算機主機房內所有設備的總臺數。 二、基本工作間和第壹類輔助房間面積的總和,宜等於或大於主機房面積的1.5倍。 三、上機準備室、外來用戶工作室、硬件及軟件人員辦公室等可按每人3.5m2~4m2計算。

第三節 設備布置

第2.3.1條 計算機設備宜采用分區布置,壹般可分為主機區、存貯器區、數據輸入區、數據輸出區、通信區和監控制調度區等。具體劃分可根據系統配置及管理而定。

第2.3.2條 需要經常監視或操作的設備布置應便利操作。

第2.3.3條 產生塵埃及廢物的設備應遠離對塵埃敏感的設備,並宜集中布置在靠近機房的回風口處。

第2.3.4條 主機房內通道與設備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兩相對機櫃正面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5m; 二、機櫃側面(或不用面)距墻不應小於0.5m,當需要維修測試時,則距墻不應小於1.2m; 三、走道凈寬不應小於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