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受捐贈款物時,協會必須向捐贈人出具有效收據、接受捐贈款物清單、捐贈證書或牌匾。
3.協會接受的捐贈應當根據捐贈數額和捐贈人意願,以下列形式予以公示:
(壹)在董事長辦公會和董事會上宣布;(2)在籌資會上宣布;(三)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布;(4)獎勵、宣傳優秀教師或以募捐者名義召開專項募捐新聞發布會;(五)募捐人提出的其他可行的宣傳形式。
4.捐贈的款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相關管理制度妥善管理,確保合法、安全、增值,並接受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督和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對貪汙、挪用、私分捐贈款物的,將依黨紀政紀嚴肅查處,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