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方為中國大陸個人或者單位,受讓方為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或者受讓方為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出示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以及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四)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變更後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委托新的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由變更後的所有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並繳納相關變更費用;變更後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委托原專利代理機構的,只需提交新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原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已委托代理機構的,新權利人不再委托原代理機構的,建議提交由原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名或蓋章的《解除委托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