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第三條 網約車是出租汽車的組成部分,應當按照優先發展城市公***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原則,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有序發展。第四條 網約車管理應當遵循統壹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強化屬地管理,加強部門聯動。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各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網信等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綜合考慮人口數量、城市交通狀況、城市公***交通工具配置、出租汽車裏程利用率、出租汽車運力規模預測等因素,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第七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對網約車價格行為的指導規範。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設有具備相應能力的服務機構。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九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作出信用承諾。
信用承諾應當包括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範管理、誠信經營、安全生產、文明服務,實時傳輸真實、全面、完整的數據以及違法失信經營後將自願接受約束和懲戒等內容。
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以規範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第十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相應的管理人員信息;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相關批準證書;
(四)本市固定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有與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定價規則、服務質量及投訴處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以及運營安全管理、網絡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護、乘客隱私保護制度和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維護保障制度;
(八)信用承諾書。
在本市註冊的企業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提交至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的省級部門進行審核認定,獲得相應認定結果。
前款以外的企業擬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直接提交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作為第壹款第(五)項、第(六)項申請材料。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結合認定結果,對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