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向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機構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6月24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二、生產許可證證書管理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許可證印制發放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食品類別、許可證號、有效期限、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電話、發證機關、發證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復印件還應寫明食品的詳細情況和周邊倉庫的具體地址(包括自有和租賃)。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或者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還應當標明產品註冊批準文號或者備案登記號;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還應當載明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SC(漢語拼音縮寫“生產”)和14阿拉伯數字組成。編號從左至右依次為:3位食品類別代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順序代碼和1位校驗碼。
第三十條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是負責食品生產活動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如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可通過簽名方式變更許可證。
第三十壹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生產者應當將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懸掛或者放置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
三、食品經營許可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許可發放、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對所轄食品生產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生產者進行全覆蓋檢查。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者和社會的監督。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將食品生產許可的相關材料和證明歸檔。
第四十九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全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