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在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執行任務,或者主要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和發展新產業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和推廣。第三條科技成果轉化應當有利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增強科技協同創新發展能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促進經濟建設、社會進步和維護國家整體安全。第四條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服務機構和科技人員為參與主體的科技成果轉化市場和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遵循科技創新和市場規律,積極引導企業開展科學研究、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科技成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不得轉化:
(壹)危害國家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
(3)違反科研倫理道德的;
(四)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將科技成果轉化績效作為表彰和獎勵的重要依據。第二章政府職責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工作機制,營造科技成果轉化的良好環境。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促進建立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多元化機制。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等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臺,依法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政策指導與咨詢、信息查詢、科技成果篩選等公共服務。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壹的科技報告制度。
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在項目結束後向項目主管部門和市科技部門提交科技報告,並按照規定向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報送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按照規定向其主管部門提交上壹年度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主管部門應向財政、科技部門提交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報告中反映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對上述單位實施績效評價或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第十條市科技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
市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金融、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協作,做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密切聯系科技人員,開展科技交流與合作,搭建產學研平臺,做好技術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第十壹條市科技、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主管部門。在編制與科學技術發展相關的規劃、計劃和項目指南時,應當充分聽取相關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利用財政資金設立應用科學技術項目和其他相關科學技術項目。第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