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的治安、交通、道路設施、綠化、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建築規劃、市容、照明、文明施工等綜合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心區範圍)
本規定所稱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指東至太東路、即墨路、浦東南路,西至黃浦江,南至東昌路,北至黃浦江範圍內的公共區域。
中心區範圍的具體劃定和調整由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決定。第三條(適用對象)
凡進入中心區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中心區內的單位及其所屬人員,下同),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行政機關和執法機構)
中心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心區城管辦)負責中心區的日常管理和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執法部門)具體負責中心區的日常巡查和檢查,對中心區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對於超出相對集中處罰權範圍的違法行為,區城管執法部門有權予以制止,並應當及時移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中心區設立的公安機關具體負責中心區的治安和交通管理。
浦東新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心區的相關管理工作,並對區城管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處罰事項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五條(治安管理)
進入中心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六條(道路交通管理)
進入中心區的車輛和行人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維護交通秩序和道路暢通。
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七條(道路設施管理)
進入中心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道路(包括人行通道和隧道,下同)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
下列違法行為由區城管執法部門依照《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壹)擅自占用道路或者挖掘道路的;
(二)占用道路堆放物品;
(三)移動或者損壞井蓋、路標、交通護欄等道路附屬設施;
(四)其他損壞和侵占道路設施的行為。第八條(綠化管理)
進入中心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綠化,自覺保護各類綠化設施。
下列違法行為由區城管執法部門依照《上海市綠化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隨意占用綠地、拆除或破壞綠化設施;
(二)在樹木旁和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的廢渣、廢水;
(三)擅自采摘花草,損壞、刻劃樹木,利用樹木搭棚;
(四)踐踏綠地和花壇;
(五)其他破壞綠化或綠化設施的行為。第九條(環境保護管理)
進入中心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防止環境汙染,自覺保護生態環境。
下列違法行為由浦東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區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區城管執法部門依照《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物質;
(二)在施工、運輸、裝卸過程中,產生大量粉塵和灰塵的;
(三)產生幹擾周圍環境的噪聲;
(四)違反有關規定安裝空調和制冷設施,影響周圍環境的;
(五)其他造成環境汙染的行為。第十條(環境衛生管理)
進入中心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保持環境整潔。
下列違法行為由區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壹)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垃圾;
(二)隨意傾倒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車輛裝載的貨物散落、飛揚、泄漏的;
(四)機動車不潔的;
(五)擅自拆除、遷移、占用和破壞環境衛生設施的;
(六)其他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