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進口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信用證支付方式。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進口方向當地銀行提出申請,按照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並交納信用保證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銀行開證。
3、開證行請求另壹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開證行根據申請內容,向出口方開出信用證,並寄交出口方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信用證壹經開出,就成為獨立於買賣合同以外的壹項約定。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出口方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相符後,按照合同要求將貨物付運出去,並取得各項貨運單據,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請開證行授權的銀行議付。
6、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 承兌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0、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法律依據:
《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
第四十四條
開證行或保兌行在收到交單行寄交的單據及交單面函(寄單通知書)或受益人直接遞交的單據的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及時核對是否為相符交單。單證相符或單證不符但開證行或保兌行接受不符點的,對即期信用證,應於收到單據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支付相應款項給交單行或受益人(受益人直接交單時,本節下同);對遠期信用證,應於收到單據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發出到期付款確認書,並於到期日支付款項給交單行或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