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檢察監督職能和公訴職能是什麽關系?

檢察監督職能和公訴職能是什麽關系?

檢察監督與公訴職能的關系是檢察理論研究中的壹個基本問題。在檢察監督與公訴職能的關系上,理論上需要解決兩個重要問題:檢察監督與公訴職能能否存在於檢察權中;(2)檢察監督與公訴職能是否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理論界對這兩個問題的認識存在很大分歧。主流觀點認為,公訴權包含並從屬於法律監督權,相當於檢察監督權,檢察監督也相當於法律監督。另壹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應設在公訴機關,檢察權等同於公訴權。公訴權和法律監督權是兩種異質的權力,不存在兼容性。兩種權力存在於檢察權中,是壹種“匹配”,違背了訴訟規律。

其實兩種觀點都值得商榷。檢察監督和公訴職能統壹於檢察權,二者都體現了檢察權的多重屬性——控制和訴訟,但同時又有不同的控制和訴訟,不能混為壹談。

現代檢察制度是隨著現代公訴制度的產生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檢審分離和設立專門的國家檢察機關是現代公訴制度和檢察制度形成的兩個必要條件。現代檢察制度建立的重要目的是通過刑事司法的內部分權,加強檢察權對審判權和偵查權的控制,克服糾問式訴訟的弊端,防止法官權力過度集中導致的獨斷專行,防止警察權力過度膨脹導致的“警察國家”的出現。可以說,現代檢察制度是在控制公權的過程中產生的,體現了民主和法治的精神。在我國,檢察權包括職務犯罪偵查權、批準逮捕權、訴訟監督權和公訴權。每壹項檢察權的客體都指向國家公權力的行使。當然,公訴權的客體有其特殊性,也作用於公民和外國人的犯罪行為。我國檢察權的重要價值和功能在於控制他國權力,從而保證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維護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保護公共利益,保障人權。

權力控制包括兩種基本方式,即權力監督和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對被監督人的權力行使行為進行審查和考核,督促被監督人或其主管機關糾正其不當的權力行使行為,並要求和提示有關部門對被監督人進行處罰。權力制約是指制約主體通過對被制約人的權力行使行為進行審查和檢查,以自己的行為直接糾正自己不當的權力行使行為。兩者最重要的區別在於,權力制約主體直接以自己的行為糾正權力的其他錯誤行為,而權力監督則是監督主體督促被監督主體或其主管部門糾正被監督主體的錯誤行為,體現的是間接糾正;權力制約體現在對權力行使的事前和事後控制,權力監督體現在對錯誤權力行使的事後糾正。前者有利於提高權力行使的公正性和準確性,後者有利於權力行使的效率。在控制權力方面,兩者具有不同的價值和作用,在理論上不能相互包容和替代。

檢察監督和公訴職能體現了檢察權的可控性和訴訟性。從控權的角度看,我國檢察權可分為制約性檢察權和監督性檢察權。限制性檢察權包括提起公訴權和不上訴權、批準逮捕權,監督性檢察權包括訴訟監督權和職務犯罪監督權。訴訟監督可分為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以及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公訴權是壹系列權力的復合體,既具有制約性,又具有監督性。它包括抗訴權、調查權、審判監督權等監督權,但公訴權的主要屬性應該是限制性的。公訴權對司法權的制約首先表現在審判程序的公開化,使司法權受到“不訴不理”原則的約束。沒有公訴就沒有審判,避免了司法權被司法機關接管的全過程,避免了主動調查和審判犯罪的司法隨意性,這本身就是對司法權的最大制約。其次,公訴權對司法權的制約還表現在,法官在審判中受公訴的被指控對象和訴訟請求的約束,不得審理超出公訴的被指控對象和訴訟請求範圍的問題。違反這壹規定,就等於違反了不起訴和無視原則,審判應該無效,或者構成抗訴和撤銷原審判決的理由。公訴權的制約功能還體現在對偵查權的控制上。公訴權對偵查權的限制主要體現在起訴與不起訴的選擇上。不起訴是對偵查結果的否定,直接阻礙了偵查權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意圖。

與當代西方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的檢察制度相比,我國檢察權的控權模式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法律監督的屬性,每壹項檢察權都體現了法律監督的特征。此外,當代中國的檢察權實現了權力監督和權力制約的有機結合,各檢察權在權力控制上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對其他國家的權力行使產生了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我國檢察權之所以呈現法律監督的特點,有歷史傳承的影響,也有借鑒前蘇聯法律制度的因素,但從根本上說是由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定的。在我國壹元多分支的政權結構中,人大具有公法的雙重人格,既是最高立法機關,又是最高權力機關,產生了“壹府兩院”。基於授權關系和法律地位的不同,人大有權力對“壹府兩院”進行監督,這種監督是壹種下式的宏觀監督。檢察監督權來自全國人大,受全國人大監督。在控制其他國家權力方面,檢察監督和人大監督的權力和範圍不同,體現了宏觀和具體的關系。

從訴訟的角度來看,我國檢察權主要在訴訟領域發揮作用,在行使過程中具有程序法規定的效力,能夠引起訴訟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化,是壹種職權訴訟行為。檢察權與訴訟的關系表明,檢察權的所有職能都具有訴訟的性質。檢察權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緊密相連,其重要作用在於保證訴訟活動符合既定的法律規範。檢察權維護法律秩序的基本手段是將其依法管轄和處理的事件提交訴訟,並通過訴訟做出最終的判決和處置。

檢察監督與公訴的職能具有不同的控制性和訴訟性,我國檢察監督與公訴的訴訟性也不同。檢察監督權不具有直接的懲罰需求,但其訴訟性主要表現為法律規範所確定的程序性,而公訴權的行使既強調程序性,又具有明顯的懲罰需求。

檢察監督和公訴的職能具有不同的可控性和可訴性:1。監督職能和公訴職能在檢察權中並不存在平行關系,而是存在職能重疊。2、檢察權不等同於法律監督權,但檢察權包含法律監督權的壹部分。3、檢察權不等於公訴權,後者包括公訴權。因為檢察權中的其他權力,如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等,不能納入公訴權,但公訴權無疑是檢察權的基本職能。

我國的檢察監督和公訴職能存在於檢察權中,符合訴訟規律,不沖擊法院的中立地位,不打破控辯平衡。第壹,對審判活動的監督不是檢察機關的專屬權力,辯方有對等權。第二,檢察監督有利於實現控辯平等。檢察監督是法律規定的職責,是必要的。無論是否有利於控辯雙方,只要是違法的,就應該受到監督,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保護辯方的合法訴訟權利,積極實現控辯平等。第三,審判監督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監督,而不是自上而下的監督。第四,司法監督只是壹種程序性權力,而不是實質性的懲罰權力。公訴權可以說是檢察機關的立身之本。沒有公訴權,檢察機關作為純粹的法律監督機關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令人懷疑。

我國檢察權的本質是控權與訴訟的有機結合,體現了控權法治的特征。對於職務犯罪偵查權,是以訴訟手段控制權力,對於檢察機關在訴訟中的監督制約權,是控制權力以保證訴訟活動的有序進行,使訴訟活動在既定的法律規範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