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續的形式
申請人在審批程序中向專利局辦理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壹格式。專利局制定的請求書可以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網站上下載,也可以從專利局的調度組請求。
手續單應按填表說明正確填寫,並由申請人簽字。壹份程序表只允許壹項專利申請有壹個程序。例如,壹份更正書只能更正壹件專利申請,不能在壹份更正書上更正兩件或多件專利申請;也不允許在補正書上辦理專利申請的補正手續和變更申請人地址等其他手續。
沒有統壹格式的,除申請人希望說明或者請求的內容外,還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並寫明該程序所針對的專利申請的申請號和發明創造名稱,提交的文件的頂部應當盡可能冠以適當的標題。比如發明人要求不公開姓名,可以在提交的請求書頂部寫上標題“發明人請求不公開姓名的聲明”,然後寫明涉案申請的申請號、發明創造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再寫明聲明的內容,當然最後還必須由發明人簽名。
2.提交手續表格
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辦理各種手續的表格或者文件。如果申請人親自向審查員提交或發送程序文件,或者向專利局的其他部門或個人提交或發送程序文件,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實施細則,壹封信函只能包含相同的申請文件。因此,如果申請人同時辦理幾項手續,除非是同壹份申請文件,否則不得用同壹封掛號信寄出。當面遞交手續時,涉及幾個手續的,應當寫明,不得將幾個手續釘在壹起。向專利局郵寄文件時,同壹專利申請的幾個程序文件可以放在壹封掛號信中,但要有文件清單,不能將幾個程序文件釘在壹起。
3.費用和手續期限
辦理手續需要繳納費用的,申請人按照規定繳納費用後,手續方可生效。例如,申請人請求辦理描述項變更的,應當同時或者最遲在壹個月內繳納描述項變更費。申請人逾期未繳納相關費用的,視為未提出變更申報程序。申請人繳納手續費的,應當寫明申請號、申請人姓名、費用用途、金額以及付款人的地址和姓名。
法律規定或者專利局指定有期限的程序,必須在期滿前完成,逾期的程序無效或者視為未提交。郵寄文件的,以辦理手續的日期為郵寄日期,當面交付文件的,以辦理手續的日期為付款日期。辦理手續涉及費用的,申請人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繳納規定的費用。
4.填寫表格的基本要求
手續表格從項目描述開始(即申請的申請號、申請人、發明名稱和專利代理機構等。),並應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內容完全壹致。發明人、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因各種原因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專利局辦理變更說明書項目的手續,不得在其他手續中變更這些項目,否則將使手續無效或者視為未提出。例如,申請轉讓後,申請人變更手續尚未辦理完畢,受讓方擅自在實際審理請求的申請人欄填寫了自己的姓名。由於申請人變更手續尚未完成,實審請求自然無效,故實審請求視為未提交。
申請人在辦理各種手續時應提出明確要求,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或帶有先決條件的語言。例如,某申請人在請求提前公布的聲明中寫道:“如果本申請有望獲得批準,請提前公布”,或者在補正書上寫道:“如果審查員認為補正超出範圍,請將其作為新的申請轉交受理處。”對於壹種程序或請求,專利局將認為其未提交。不得有針對專利局工作人員、申請人或其他人的攻擊性和誹謗性語言,或任何與程序本身無關的內容。專利局工作人員的意見,或專利局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應分別向專利局監察處、處長或黨的紀律檢查部門報告。如果程序文件中有上述內容,則應刪除。不同意刪除的,該程序視為未提出。5.證明和簽名所有手續文件應按照規定簽名,簽名應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姓名完全壹致。實際審查中,簽名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姓名不壹致。比如請求的名稱是“北京電鍍廠”,簽名是“北京電鍍廠”。雖然差別不大,但審核時無法確定簽名的有效性。不得復制簽名。涉及權利變更的程序,如: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時,應當由所有申請人簽名蓋章;其他手續可憑申請人代表簽字辦理;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辦理專利代理機構簽章。手續中需附具體證明文件或附件的,證明文件或附件應為原件或復印件,不得使用復印件。如果只有壹份原件,可以用復印件,但同時需要附上公證處出具的復印件與原件壹致的證明。6.程序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申請人提交的程序性文件壹經專利局批準即具有法律效力(部分需公告)。手續生效後,申請人不得要求撤銷手續。例如,申請人提出“請求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並獲得專利局批準後,不得請求撤銷撤回聲明。申請人辦理的各項手續生效後,對申請人及其繼承人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