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政時期,地方實施軍事管制,鎮壓敵對勢力,維持地方和平。
訓政時期,中央派駐官員,處理地方政務,籌備選舉。
憲政時期,地方政府選舉產生。
1924年孫中山發表了《國民政府建國大綱》,集中闡述了他三階段的政治主張:
——“在軍政時期,壹切制度悉隸於軍政之下.政府壹面用兵力掃除國內之障礙;壹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壹”
——“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壹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壹縣之法律,始成為壹完全自治之縣.壹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直接創制法律之權,有直接復決法律之權”;
——“憲法頒布之日,即為憲政告成之時,而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全國大選舉.國民政府則於選舉完畢之後三個月解職,而授政於民選之政府,是為建國之大功告成.”
憲政時期,即憲法頒布實施,政權的組織和施政,都依據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