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第壹條 為了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臺灣同胞投資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臺灣同胞投資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執行。
本法所稱臺灣同胞投資是指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投資。
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臺灣同胞投資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利益的需要,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五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六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投資獲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
第七條臺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1]
舉辦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
第八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幹涉。 [1]
第九條 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
第十壹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委托親友作為其投資的代理人。
第十二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修改。 [1]
我國於1994年、1999年分別頒布《臺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對保護臺灣同胞的投資權益和促進兩岸經濟發展產生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這部法律至今已經有20多年了,在實際工作當中,在具體實踐中存在法律環境滯後,不能反映臺灣同胞的新訴求,可操作性不強這些問題。
張曉東代表表示,從市場經濟角度來講,市場經濟本身就是契約經濟、法治經濟,臺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的法治化,是市場經濟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也是臺商權益的根本保障。
張曉東代表表示近年來,代表們深入基層調研,發現問題,總結經驗,重點梳理多年來的惠臺政策,並實地了解臺胞新的訴求。臺灣團也在積極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相關部門在充分調研、開展執法檢查的基礎上,適時的修訂《中華人民***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實施條例,讓臺灣同胞在大陸工作、生活、興業更放心、更舒暢、更安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第壹條 為了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臺灣同胞投資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臺灣同胞投資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執行。
本法所稱臺灣同胞投資是指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投資。
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臺灣同胞投資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利益的需要,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五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六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投資獲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
第七條臺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1]
舉辦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
第八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幹涉。 [1]
第九條 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
第十壹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委托親友作為其投資的代理人。
第十二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