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建設是指信息化發展規劃、信息化工程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動。第三條 信息化建設管理堅持統籌規劃、資源***享、實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避免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推進協調機制,加大信息化發展的資金投入,通過政策引導和支持,推進信息化進程。第五條 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公安、保密、檔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同做好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息化發展規劃第六條 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的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編制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和上級信息化發展規劃的要求,科學預測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使信息化建設規模、建設水平同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相關規劃相銜接。第七條 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通信、廣播電視、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地區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通信網、計算機網、廣播電視網等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第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系統、本部門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並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跨系統、跨部門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由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特殊區域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根據本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並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通過公示、論證、聽證等方式廣泛聽取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各方面意見。第十條 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程序報經批準或備案。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建設第十壹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建設、信息應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等工程,包括電子政務工程、電子商務工程、公***信息服務平臺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城市和社區信息化工程、信息資源庫建設工程等。第十二條 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本地區信息化發展規劃,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和質量負責制。
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資源***享的要求。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信息化、財政等部門制定年度計劃,納入政府投資計劃管理。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在審批或核準前,應當會同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信息化發展規劃提出意見。
全部使用非政府投資的重大公***基礎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後,報市或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開展業務。第十六條 信息化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性能測試,並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除由建設單位依照前款規定驗收外,應當由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組織專項驗收,並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