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西藏自治區市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市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妥善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發展良好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辭退、除名、開除職工、辭職、職工自願辭職等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三條企業和職工是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第四條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註重調解,及時處理;

(二)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3)各方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第五條同壹原因發生的勞動爭議有三名以上職工的,為集體勞動爭議,應當推選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活動,並向調解委員會或者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全體職工簽名的授權委托書。第六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個體工商戶、幫工、學徒工之間發生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第二章調解第七條企業應當設立調解委員會,調解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

調解委員會由工人、企業和工會的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

二、調解委員會成員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並與廠長(經理)協商確定,企業代表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壹。第八條調解委員會主任(調解小組組長)由企業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領導下工作,其辦公室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第九條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和組成由職工代表與企業協商決定:第十條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壹)調解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

(二)檢查、督促糾紛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三)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第十壹條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當事人根據事實自願申請及時調解的;

(二)與當事人民主協商;

(3)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第十二條壹方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另壹方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視為不願意調解,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

調解達成協議後,執行前壹方或雙方反悔的,視為調解失敗。

當事人壹方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十三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爭議雙方應在十五日內向本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十四條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期滿未結束的,視為調解失敗。第三章仲裁第十五條自治區、地(市)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縣(市、區)可以設立仲裁小組。第十六條仲裁委員會(組,下同)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管理企業的綜合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第十七條仲裁委員會設主任(組長,下同)、副主任(副組長,下同)壹至二人和委員(委員,下同)若幹人。

仲裁委員會由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三方組織推選,主任由同級勞動局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在仲裁委員會中產生。

仲裁委員會的人數必須是奇數。

仲裁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有關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是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實行壹次性裁決制度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