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福建省人才居住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鼓勵和吸引海內外人才來我省創業創新,更好地服務福建科學發展和跨越式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關於進壹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閩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印發《[ 2004]11號)
第二條《福建省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主要具有以下功能:
(壹)持證人在本省居住和工作的證明;
(二)持證人在本省辦理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事項的身份證明;
(三)記錄持證人的基本信息、居住地變更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居住證應當載明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婚姻狀況、國籍或者地區、工作單位、居住地、有效證件種類和號碼、簽發日期、有效期限等內容,並附持證人照片。
第四條在本省創業創新的海內外非福建籍人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自願申領居住證:
(壹)引進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產業人才高地領軍人才、創業人才符合福建省委辦發〔2010〕2號文件要求;
(二)符合福建省年度緊缺人才標準的人才;
(3)各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認定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
(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在本省創業的,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低於3萬元。
第五條持證人憑《居住證》和在本省創業或者就業的相關證明,在本省享有下列權益:
(壹)持證可以在居住地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離開地方時,個人賬戶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持證人的子女接受高中(含)以下教育,可享受與我省居民同等的待遇。
(三)持證人可以家庭為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購買壹套自用商品住房;可以按照規定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自己的住房。離開居住地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轉移或者支取手續。
(四)持有人可以以固定價格分享專利、專有技術和高新技術成果,最高評估價可達註冊資本的70%。
(5)憑證可用於開立銀行賬戶和按要求申請抵押貸款。
(六)該證可以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和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
(七)持證人可依托單位申報省內各類科技計劃、科研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人才引進項目及評獎、職稱評定。
(八)該證書可以在本省註冊。
(九)國家和省對引進人才的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居住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隨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請復印件,享受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