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的構成要件:
壹、犯罪主體。可能是個人行為,也可能是職務行為。
二、犯罪客體。犯罪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是國家司法權的正常行使,而犯罪對象是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
三、主觀方面。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間接故意。
四、客觀方面。公開披露、報道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條之壹? 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道第壹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