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人民法院的信訪員的概念和所要做的工作

人民法院的信訪員的概念和所要做的工作

1、人民法院的信訪員是指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構信訪舉報工作人員。

2、人民法院的信訪工作在以下法律條文中。

根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構信訪舉報工作暫行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構信訪舉報工作實行依靠群眾、方便群眾,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維護當事人的民主權利,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構(包括人民法院違法違紀舉報中心)受理下列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貪汙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十壹)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擴展資料

《關於進壹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規定了有關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種信訪情況:

1、對屬於人大、法院、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來訪事項,以及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2、對跨越本級和上壹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3、來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壹來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4、來訪人對來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未提出復查(復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5、來訪人對來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求復查(復核)的,不再受理。

6、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復查復核機構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復查復核終結備案,並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的來訪事項,來訪人仍然以同壹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

《辦法》就來訪事項分級受理作出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壹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二是對跨越本級和上壹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

三是在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壹級機關中,首先收到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所謂本級機關,是對來訪事項有直接管轄權的機關。

百度百科--《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構信訪舉報工作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