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開發區、工業園等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加強對園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領導幹部政績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對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考核,實行安全生產“壹票否決”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工作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編制安全生產發展規劃;
(二)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工作總體形勢,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具體對策建議;
(三)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四)將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等情況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五)組織開展生產安全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第七條 對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事故防範、隱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監控等制度;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標準、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配備人員、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等情況進行檢查;(三)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四)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執法監察、預防預警、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等信息系統。第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
產不良信用記錄制度和誠信分類評價制度,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實施重點監督管理,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和力度。第十壹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安全生產舉報。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