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測繪成果的內容:
1,基礎測繪成果匯交(匯交成果復印件)
(1)《測繪成果匯交證明表》壹式三份;
(二)測繪項目合同;
(3)技術設計和技術總結;
(4)質量檢查驗收報告;
⑤控制點成果表;
⑥網絡圖和點的復印件;
⑦各類地圖光盤或紙質地圖各1張(數字成果應包含元數據)。
2、非基礎測繪成果匯交(匯交成果目錄)
(1)《測繪成果匯交證明表》壹式三份;
(2)雙方簽署的測繪項目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3)測繪項目技術設計復印件;
(4)質量檢查驗收報告復印件。
註:質檢驗收報告由省質檢站或市國土資源局測繪處出具。
二、處理程序
(壹)、交換單位將提交的材料到市國土資源局行政服務中心服務臺進行受理。
(二)自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補正或者退貨的決定。
(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四)、審查結束後,加蓋測繪成果審查專用章,並將材料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國家依法保護測繪成果的知識產權。測繪項目完成後,測繪項目投資者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提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提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並及時向保管單位移交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測繪成果收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測繪成果公開版的加工編制,通過提供測繪成果公開版和保密技術處理,推進測繪成果社會化應用。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提供。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測繪成果的保密範圍和密級,應當按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維護國家秘密、促進地理信息享有和應用的原則,及時確定、調整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