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壹方要求賠償的條件是什麽?
離婚經濟補償金是對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中付出的努力給予的經濟補償。離婚經濟補償要滿足什麽條件?
(1)婚後財產約定歸雙方所有;
申請家務補償的壹個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對婚後財產有約定。這種約定只能是對婚後財產的約定。針對這種情況,如果按照離婚時的約定分割財產,對家庭事務付出多的人不公平。雙方只約定婚前財產的,或者約定婚後財產歸* * * *所有的,不適用本條。因為,如果沒有約定分割夫妻財產的方式,那麽大部分的夫妻財產應該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不會出現對壹方不公平的情況。
(2)請求者付出更多的家庭義務;
首先,這裏的義務是指家庭義務,即“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的義務。如果是其他方的義務,這裏的賠償條款不適用。其次,多為家庭義務付出。如果雙方支付基本相同,就不存在誰補償誰的問題。
(3)離婚時提出的;
這種賠償請求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不能在離婚前或離婚後提出。
2.離婚的經濟賠償金額是多少?
首先,離婚經濟補償金是對婚姻中家庭生活付出較多的壹方的經濟補償。被補償的金額和支付方式,應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約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財產狀況和壹方多盡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具體而言,應考慮以下因素:
1,壹方支付的債務數。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各自財產制的限制。這種報酬是根據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以及對對方的協助量來確定的,實際上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的價值貨幣化。為此,我們可以把從市場上購買同樣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的價格和雇傭他人的成本作為參考因素。
2.為義務方獲得的利益支付更少的費用。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有形財產價值,如收入、購買的不動產等。,還包括無形的可預期利益,如尚未受益的文憑、執照、職稱、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不僅要考慮少盡義務的壹方所獲得的有形財產的價值,還要考慮由此獲得的無形預期財產利益的價值。
3.雙方的財產狀況和經濟能力。如果對方的經濟能力不能滿足被補償方的要求,即使確定了很高的補償金額,在實踐中也是沒有意義的,因為無法實現。
確定離婚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應符合上述條件。現實生活中,很多網友甚至不知道離婚應該要求經濟賠償。看完以上文章,如果滿足以上條件,請再慢慢看壹遍。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也不用擔心,因為夫妻的婚後收入大部分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壹般都是平分的,所以不用太擔心。
3.婚姻法規定的登記離婚的條件是什麽?
1,主要元素
依法登記結婚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可取的要素
要求“雙方自願”,即夫妻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離婚的表示無效。
3.其他要求
必須具備“子女和財產問題已得到妥善處理”的法律要件。“妥善處理”是指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問題達成的協議。其中,子女的問題要妥善處理,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由誰承擔,如何支付子女的撫養和教育費用,子女的姓氏是否變更等。財產問題,包括財產的合理分割和處置,債務的分擔,住房的分配,對有需要的壹方的經濟援助。而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應該包含的內容。
四、主管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大陸居民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應*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實行屬地管轄原則。
第五條婚姻登記管轄按行政區域劃分。
(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由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
(二)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三)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為常住戶口在本轄區內的涉外和港澳臺省居民、華僑和出國人員辦理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殊區域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
違反上述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婚姻登記。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婚姻登記處。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婚姻登記處,登記造冊,向社會公布,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XX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婚姻登記處、XX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XX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XX縣(市、區)和XX鄉(鎮)婚姻登記處。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立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冠以其所在地的名稱。
事實上,無論是登記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如果夫妻雙方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最終都無法解除婚姻關系。當然,相比之下,登記離婚比打官司容易。很多情況下,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通過登記離婚,那麽他們會選擇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結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