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違規開除員工怎麽處罰
公司違法開除員工,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非法經營的企業如何處理
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非法經營罪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舉報作為監督的有效形式,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壹)方便對違紀、違法、犯罪等行為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通過舉報進行檢舉和控告,要求予以處理。
(二)方便公民行使民主權利,有效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活動。公民可以通過舉報對黨和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的的行為提出批評和建議,反映壹些社會熱點問題和群眾關心的問題。
(三)專門機關通過舉報可以獲得大量的舉報線索,有利於專門機關履行職責,尤其是監督職責。
(四)將群眾監督納入法制軌道,有利於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