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包括以下行為: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視同銷售的幾種情況
1、所得稅視同銷售: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2、消費稅視同銷售行為:納稅人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3、營業稅視同銷售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4、土地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債、換取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視同銷售房地產。
5、資源稅視同銷售行為:視同銷售的自產自用產品,包括用於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兩部分。